我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人员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80元调整为1650元,增幅为19.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4.4元调整为每小时17.4元,增幅为20.8%。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社部门将依法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