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制度,并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参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订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负责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组织机构,承办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工作。负责劳动关系行政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受理管辖范围内劳动者投诉举报,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推荐及管理工作,牵头专家下基层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留学人员的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体系。负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服务管理。指导、监督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
职责边界 |
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职业教育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范围和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范围和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范围和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5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6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7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 变造、 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8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9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10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11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
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 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 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12
表2-13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 查核实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14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15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16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17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
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18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 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19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 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 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20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21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22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23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24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25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26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27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28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29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30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 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 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 不合法, 含有民族、 种族、 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31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处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32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 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33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 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 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34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35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 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 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36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 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37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 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 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38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 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 源服务许可证,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 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40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 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 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 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 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43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 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44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45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46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47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 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48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50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51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53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 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 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54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 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55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 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56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57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58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 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59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 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 灭证据,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60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责任主体
德阳市社会保险局基金征缴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 2.决定责任:社保部门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并申请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3.执行责任:由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询其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
表2-61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审计监督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的用人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 2.决定责任:社保部门向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的用人单位下达封存的决定。 3.执行责任:由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时应尽职尽责,不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6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63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资格后不能按照《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执行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64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稽核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社会保险局审计稽核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2、处置责任: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65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德阳市人社局监察仲裁科(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 2、处置责任:检查对象违反继续教育规定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2222146 |
表2-66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责任主体
德阳市人事考试中心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考试中发现应试人员存违纪违规行为的,决定是否立项处理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违纪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法律解释,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求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2222146